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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賈某等30余人系XX廠職工,由于經濟效益多年滑坡,1999年1月以來,廠里一直在散布著各種各樣的職工下崗信息。4月15日,廠里召開全體員工大會,宣布賈某等30余人下崗,賈某等人都感到十分突然,與其他同等條件的職工比起來,覺得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平時的工作表現并不比他們差,對自己下崗毫無思想準備,心里十分委屈和憤怒。為此,他們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反映,勞動保障部門經調查,查明該廠屬國有企業,賈某等人都是在該廠工作了十余年的老職工,廠里這樣做,違反了國有企業職工下崗程序管理規定,對廠里的行為,進行了糾正nb.
[評析」
本案涉及到國有企業職工下崗程序,是很多職工都十分關心的問題。1998年8月,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統計局、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8號),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職工下崗的程序,即“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在企業領導集體研究的基礎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會或者職代會說明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以及企業職工下崗分流的意見;(二)制定職工下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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