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8 15:48:42 河南法院網 2009年11月12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職工楊某不能勝任銷售崗位的工作被公司調整到基本生產崗位,隨后其連續曠工12天,企業為維護自身利益,恢復正常生產秩序和員工管理,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2006年10月11日,原告某公司(甲方)與被告楊某(乙方)簽訂勞動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內容是:一、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09年10月10日止。二、工作內容: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營銷崗位,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三、勞動紀律和獎懲:甲方依法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甲方根據情節對乙方予以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四、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按該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三章之規定執行。該公司勞動合同簽訂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四條規定,連續曠工10天以上或1年以內累計曠工20天以上應予辭退的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1年以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應予除名的,經考核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