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案情簡介:
王某于1997年經人介紹調入某錦畫社工作,同年10月25日與該錦畫社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由于該行業不景氣,造成錦畫社經營困難,市場萎縮,虧損嚴重,特別是進入1999年以來支付職工工資都成了問題。為此,1999年8月26日經地方稅務局審核,錦畫社在工商行政部門辦理了工商注銷手續。
注銷后錦畫社的所有債權、債務及人員均由錦畫社上級主管某商貿公司負責處理。基于此原因王某的勞動合同也進行了變更,甲方變為了某商貿公司。作為錦畫社的上級某商貿公司本來效益也不太好,這次又突然接收了下級單位的一些職工,無疑更是雪上加霜。
對此問題商貿公司的領導開會進行了研究。與會人員認為:根據企業目前的經濟情況,從錦畫社劃分過來的職工大部分合同將于2000年下半年到期,在這種情況下繼續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可能性不大,不如采取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職工一定補償金的方法,使職工在合同到期前能拿到一筆錢,避免職工合同到期時什么也拿不到,同時也可減輕企業的負擔。
經過研究,某商貿公司拿出了一個解決方案:一、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職工與企業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的解除手續,企業按職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職工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二、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企業通知職工辦理勞動合同的續簽或終止手續。三、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想繼續在企業工作,可自愿提出申請,單位根據企業經營情況,再招收職工時采取競聘上崗形式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該辦法經過職代會討論通過后下發職工。
2000年7月31日王某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向企業提出了“因本人合同2000年10月25日到期,現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2000年8月1日該商貿公司與王某辦理了解除勞動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