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何某于2006年12月25日至2008年1月24日就職于深圳市橫崗街道X印刷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實行月薪制,何某每月的工資為2500元。在職期間,何某對其工資從無異議,并且在每月的工資表上簽字確認。2008年1月24日,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何某以X公司從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資為由,于2008年1月30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2006年12月至2008年1月的加班工資共2918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7295元。應X公司請求,深圳市總商會法律事務部向其提供了法律指導和幫助,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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