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 | 作者:甄乾龍王梓茜
高某曾因病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而公司卻于其病愈上班后半年后決定解雇他。高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務關系為由訴至法院。2016年4月28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宣判,支持了高某的訴訟請求。
高某原是北京龍戴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其與公司簽訂了到期日為2013年3月25日的勞動合同。2015年3月22日,高某曾以生病休息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當時并未批復。一周后高某病愈,回公司正常上班。直至2015年9月17日,公司通知高某,稱同意其離職申請,并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龍戴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解除行為系違法解除,公司應支付高某相關賠償金。北京龍戴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不服判決,訴至北京一中院,請求依法改判。
二審中,法官在調查核實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雙方陳述將爭議焦點歸納為:一、龍戴特公司扣發(fā)高某2015年9月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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