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程健
企業因經營不善被宣告破產,企業按公司職工安置方案及政府文件的規定,對原告進行安置,但原告以自己應按工傷有關文件安置、自己應屬解除勞動合同范圍為由申請仲裁,被駁回后不服,向法院起訴。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勞動爭議糾紛,判決駁回原告老張的訴訟請求。 老張原系S集團有限公司職工。1977年9月因工受傷。2004年5月,老張與S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6月,因S集團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裁定破產清算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6月29日,S集團有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2008年9月,S集團有限公司經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表決通過了《職工安置方案》,對安置事宜進行了明確。根據安置方案,S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告老張實行內養,發給原告每月350元基本生活費,同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至退休。原告拒絕該種安置方式,亦拒絕領取被告發放的基本生活費。2008年11月10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定,原告勞動功能障礙鑒定為六級。后原告以自己應按工傷有關文件安置、自己應屬解除勞動合同范圍為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30000余元,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000余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0000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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