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6 來源: 廈門日報 作者: 海民一 郭桂花 對于許多企業的員工而言,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如同一張畫在墻上的烙餅,只可遠觀而不可充饑。近日,海滄區法院的一份司法判決卻傳遞出明確的信號: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是職工法定的休息權,不容侵犯。即使企業職工放棄了帶薪年休假,也必須得到工資收入補償,如果職工未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放棄,則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 馮某是海滄某公司主管,2009年,由于經濟不景氣,雙方商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繼簽。但雙方在薪酬結算時發現,原告在2008年度還有13天帶薪假期未休,馮某主張應該以日工資的雙倍以貨幣形式支付,可用人單位認為,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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