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 唐付強律師
由于《勞動合同法》確立了不簽勞動合同的雙倍罰則,因此,2008年以來,關于雙倍工資的案件層出不窮,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雙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成了爭議的焦點之一。到底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能否計入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對此,勞資雙方往往各執(zhí)一詞。
一、案情簡介
2008年3月18日,程某進入上海一家模具公司(以下簡稱“模具公司”)機加車間工作。入職時,模具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09年3月9日,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09年3月12日至2010年3月12日的勞動合同。程某認為,2008年3月,程某被模具公司招用為企業(yè)員工,但直至2009年3月9日,公司才與其簽署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公司應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于是, 2009年4月13日,程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模具公司支付2008年4月18日至2009年3月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3000元。
二、裁判結果
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超期未結案,程某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模具公司直至2009年3月才與程某簽訂勞動合同,故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每月向程某支付二倍的工資。由于一倍的工資已經發(fā)放,故模具公司應當支付程某二倍工資的差額部分。現(xiàn)程某主張10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期間,程某的收入總額減去其認可的已付加班費,為正常出勤工資收入。法院以此正常出勤工資為基數計算模具公司應付的雙倍工資差額,判決模具公司支付程某2008年4月18日至2009年2月17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5431.50元。
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加班工資是否應當計算在基數當中。程某認為,一審法院對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計算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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