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網
案例:快遞公司在作出開除員工的決定后,未及時將開除決定送達給該員工,僅在網上公示送達。該員工得知被開除后,一紙訴狀將快遞公司告上法院。4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判決快遞公司立即恢復與開除員工的勞動關系,并支付各項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司機章靜(化名)2008年6月12日正式被南昌某快遞公司錄用,2008年9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兩年,至2010年8月31日止。約定基本工資為每天60元還有補貼。
2009年1月快遞公司以章靜拒絕公司合理的人事安排為由,將章靜開除。2009年8月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仲裁裁決書,裁決快遞公司應恢復章靜的勞動關系并安排適當的工作;支付2008年6月12日至8月3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2818元;支付加班工資共計6632元;支付拖欠工資報酬的經濟補償金1658元。章靜不服仲裁到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快遞公司作出的除名決定無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拖欠及未足額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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