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曉
韓國籍服裝設計師樸某將北京某服裝設計公司訴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判決雙方所簽勞動合同無效,樸某要求服裝公司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樸某訴稱,2008年3月1日,她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職位為該公司的服裝設計總監。雙方約定,合同試用期從08年3月1日至08年7月1日,合同具體截止日期視公司的秋冬訂貨會的截止日期而定。該合同約定,樸某的月工資為33330元。樸某稱合同簽訂后,她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但是被告于08年5月5日向她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該通知要求原告于30日內辦理離職手續,但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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