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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訴人 胡某,女,某幼兒園工人
委托代理人 陳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訴人 某幼兒園
法定代表人 鄒某,某幼兒園園長
委托代理人 談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全權代理。
1997年7月30日,胡某以某幼兒園無故停發其工資、拒不報銷其醫療費用等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訴,請求仲裁委員會按<勞動法>規定,盡早制止被訴人的不法行為,發給申訴人應得的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按規定報銷醫療費。被訴人答辯時反訴請求:責令胡某立即支付內部承包金97560元;責令胡某立即支付承包期間電話費3351.85元及水電費5355元;責令胡某立即支付違約金18000元;責令胡某消除因其無故不上班給申訴人造成的影響;仲裁費用全部由胡某承擔。
[調查核實悄況]
1995年2月10日,申訴人與被訴人簽訂承包經營被訴人招待所門面等基礎設施的協議書,協議有效朋自1995年2月26日起至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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