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某事業單位任職的王敏(化名),對單位未能讓她延緩至60周歲退休,起訴法院要求撤銷所辦理她退休手續,恢復聘用關系,補發為期1年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計8萬元;支付獎勵費30萬元。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王敏訴請均判決不予支持。 1983年,王敏進入該事業單位工作。2004年獲得主任級別的高級職稱。2008年4月,單位為王敏辦理了退休手續。期間,王敏多次以口頭和書面的形式,向單位提出推遲至60周歲退休的申請。同月16日,該單位明確表示未考慮為她安排工作,其原崗位已作相應調整及安排。次日,單位為王敏辦理了到齡退休手續。不認可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王敏,多次向上級反映在她退休問題上存在打擊報復情況,要求延聘她至60周歲。上級領導部門對此進行協調未果。王敏又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提起申訴,未獲受理。 2009年5月,王敏訴稱單位在她未簽字的情況下,強制為她辦理退休手續。而她符合“女性高級專家,凡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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