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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朱麗是某大學機械制造與工藝系的高才生。1997年畢業后,與某機械制造公司簡稱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工作后一直很努力,多次參與自動化生產線專機設計,受到廣泛好評。2001年朱麗結婚后不久,因妊娠反應強烈,上班遲到的現象時有發生,在上班時間有時也精力不集中,特別是在專機設計時,還出現了技術錯誤。公司認為,朱麗享受的是高薪,現不能勝任其工作,于是當即炒了朱麗。此時,朱麗已懷孕7個月。朱麗不服,申請仲裁。
仲裁結果:
仲裁委作出令朱麗所在公司撤銷解除其勞動合同決定的仲裁裁定。
述評:
案例中朱麗所在公司解除朱麗勞動合同的情形在生活中是經常碰到的。公司是否能解除朱麗的勞動合同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熞韻錄虺評投?法?牭?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定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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