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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桂某,吳某,某經濟報社編輯。
被訴人:某經濟報社;某省政府經濟研究中心。
案情:
被訴人于1995年3月份聘用申訴人擔任《某經濟報》的編輯,每人每月工資600元。從1996年5月至10月中旬,被訴人停發了申訴人5月至10月中旬5個半月的工資,二人共計6600元。經多次索要,被訴人于1997年3月20日制定了工資表,但工資一直未發給申訴人。故申訴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資計6600元;支付申訴人桂某包燒費2914.42元及稿費35元。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于1995年3月份受聘于《某經濟報》,任編輯。《某經濟報》成立于1991年9月10日,經省編委同意,由省體改委代管,按處級事業單位管理,經費實行自收自支。1995年11月,省政府經濟研究中心與某銀團公司簽訂了協議,約定:省政府經濟研究中心為《某經濟報》主辦、主管部門,某銀團公司為報社承辦單位,對報社的經營發展負經濟責任,協議長期有效。因報社無力扭轉虧損局面,某銀團公司亦不再投資。省政府經研中心與某技術監督局于1997年6月草簽了協議:“某經濟報社目前仍由‘中心’主管主辦,待省出版局正式批準后,報社的一切管理工作及隸屬關系歸某技術監督局”,但協議未生效。1997年7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通知,轉發了《某省報刊業治理工作方案》,方案中寫明:“決定省經研中心主管的兩張報紙,停辦《某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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