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申請人謝某的丈夫賴某生前為被申請人的在職員工。2008年12月18日賴某因自縊死亡。申請人認為,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被申請人應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支付申請人喪葬補助費10140元、救濟金20280元、撫恤金20280元。
被申請人辯稱:自殺行為導致死亡并不屬于非因工負傷死亡范疇。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第十條,參照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自縊身亡員工死亡撫恤待遇問題的復函》(粵勞社函〔2008〕2061號)規定,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喪葬補助費10047元、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20094元和一次性撫恤金差額9094元,三項合計39235元。
【本案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自殺身亡的勞動者是否屬于非因工負傷死亡范疇,是否適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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