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我國勞動合同法將實際用工作為勞動關系的建立標準,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只有實際用工,才會建立勞動關系,即使訂立了勞動合同,但未實際用工,也不能認定勞資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
如果認為有了勞動合同或社保繳費記錄就等于存在勞動關系了,那就錯了!勞動合同或社保繳費記錄,在實踐中可作為一種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但不是充分證據。最終還得審查是否存在實際的用工行為。實務中存在很多掛靠社保的情形,但實際上并不存在用工,顯然不能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勞動關系是否存在,還應考慮以下幾個要素:(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在無書面勞動合同情況下,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實務中需注意,即使存在上述憑證,但還需存在實際用工行為才能證明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比如,提供考勤記錄、用人單位給的工資條、在用人單位從事具體工作的視頻資料等。
以下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份二審判決書,供參考。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289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玲。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銘某物業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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