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7
我是一名客服人員,到目前為止,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近半年了,當初公司口頭承諾月工資2000元,但只發幾個月就一直以資金緊張為由沒發了,目前包括年前的工資,已有三個月的工資沒有發放;我們要求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經理說已過了簽訂時間,就沒有和我們簽。
曾有同事到勞動局舉報過,結果公司只收到一封來自勞動局的信,事后這部分同事領完工資就走人了,而留下來的到目前為止已有三個月沒有發過工資了。
由于公司和我們之間沒有簽勞動合同,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來維護個人的權利?
律師意見:
本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在本案例中,公司未與小何簽訂勞動合同,但小何在公司工作已經近半年,雙方實質上已形成法律上所講的事實勞動關系,該勞動關系亦受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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