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 佳 發布時間: 2009-07-16 17:16:54
中國法院網訊 因在施工作業過程中受傷,而要求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工單位則以沒有直接雇傭受傷者老靳為由拒絕賠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用工單位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老靳不是其單位所雇傭人員為由,判令用工單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賠償老靳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749000余元。 據了解,這家公司負責為中國聯通公司的光纜線路巡線,祥子為該公司聘用的人員,雙方簽訂有《架空、管道光纜線路維護承包合同》。在合同中約定祥子的責任包括對承包范圍的架空、管道光纜線路的安全負全部責任,合同期限為一年。 2007年6月15日,老靳受祥子指派,在懷柔區楊宋鎮村西一帶為聯通公司的光纜線桿排號時被電擊傷。后來此事經過派出所調查,是因為在此鎮承包懷河治理工程的一家砂石廠的歐某私自從他人家接電,并利用聯通公司的光纜線桿布線用于工程照明,歐某私搭的電線與光纜線發生連線從而導致了老靳在作業時被電擊傷。經過相關司法鑒定所對老靳的傷情進傷殘評定,老靳的綜合傷殘賠償指數被定為95%。由于雙方在賠償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訴至法院。 老靳為了證明他是受祥子的指派才前去操作,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祥子所寫的一張證明,內容為:“今有老靳給公司在懷柔的施工現場施工時,因受到電擊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導致胸口椎體壓縮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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