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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訴人:宋某,某某機械設備公司職工。
被訴人:某某機械設備公司。
申訴人因其子承包款未及時上交被停發退休金,不服申訴。
「調查核實情況」
1994年10月28日,宋某與某某機械設備公司簽訂一份內部承包協議,協議規定:承包期一年,從1994年10月29日至1995年10月29日;承包期內,宋某每月上交承包利潤1500元,全年累計18000元,協議簽訂后15日內一次交清9000元,另9000元最遲在協議期滿前15日內交付;承包期內宋某享受廠方勞保福利待遇和政策性工資調級;如果宋某未按協議上交承包利潤,則不發工資。l 994年11月3日,宋某按協議上交9000元。次年10月lo日,宋某在廣西北海市銷售公司產品,貸款未能按售貨合同收回,電告公司請求延期上交承包利潤,并要求公司如不同意本人請求務必電告本人,以便另想辦法,公司末回電,宋某以為公司同意延期上交,就繼續停留北海,償收貸款。11月7日晚,宋某回到公司,才得知:他10月11日加急電報送到公司人事部部長楊某手中后,楊某并未報告總經理,而徑自通知財務科,宋某l 994年5-10月份未領工資扣留,同廠退休的宋某父親每月的退休金485元也一并從10月份停發,直到宋某欠交9000元能相抵銷。宋某回公司后向總經理反映,認為公司行為不近人情。11月10 B,宋某回車間上班;12月6日,廠部發工資,宋某工資及其父退休金又全部抵作宋菜應交承包利潤。當其父前往公司辦公室質問原委時,總經理居然回敬,于憤父還,天經地義。宋父不服,以宋某早巳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兩人二人均是《勞動法》上獨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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