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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林某是被訴人廣州某飲食有限公司合同制職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1995年8月至1997年8月。1996年12月31日,申訴人在為公司送貨時不慎遺失了一件425公斤、價值為125.80元的貨物。1997年1月21日,被訴人發布通告,以每件貨物148元計對申訴人處以貨物價格10倍的罰款的處罰,共1480元,并從申訴人的當月工資中直接扣除。申訴人對被訴人的罰款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令被訴人退還扣發的工資。仲裁委員會調查后認為:申訴人在工作中遺失公司的財物,是屬于工作失誤,而并非是嚴重違紀。被訴人以申訴人遺失財物,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是屬嚴重違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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