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8-24 16:21:30 山東工人報 王某系郯城縣某廠勞動合同制工人,2004年與該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該廠實行計件工資,每完成1個標準件發給25元工資,月標準為45件。 前一段時間,工廠接受大批來料加工業務。為了盡快完成任務,廠方征得工會同意后要求王某等人加班加點工作,多勞多得。王某等人同意了廠方的加班要求,并在近幾個月多完成正常定額1倍以上的工作量,但廠方卻一直按正常計件標準支付王某的報酬。王某認為在正常工作期間以外加班超額工作,廠方應支付加班費。廠方認為本廠實行計件工資,多勞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資一說,并且提出《勞動法》規定的加班工資支付規定不適于計件工資,拒絕了王某提出的支付加班工資要求。王某不服廠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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