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黃卉 劉燕楓 發布時間: 2008-05-22 14:34:34
員工明明已經電話請假并獲準補交病假單,公司卻以曠工為由一紙通知將懷孕員工辭退。日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公司應與該懷孕員工張某恢復勞動關系。 針對孕婦的“補充條款” 25歲的張某在一家服飾公司任銷售助理。2007年8月,張某因懷孕身體不適經常向公司請假,引起公司不滿。8月10日,公司在與張某續簽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的勞動合同時,要求張某簽訂了一份“補充條款”。該條款約定了張某在孕、產期及哺乳期的工資標準;同時約定,請病假須按規定程序并由醫院出具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處理,公司有權予以辭退,并解除勞動合同。 病假變“曠工” 借故解除合同 2007年9月26日,張某因身體不適,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由醫院出具的9月26日至10月25日的病假單,公司同意其休息。10月23日,張某去醫院檢查后,醫生續開了二周的病假單。當日,張某即致電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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