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縣某公司職工小劉,與男友同居后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未取得準生核準的情況下生育一子。生育后,單位告知小劉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既不準休產假,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小劉覺得委屈,認為有病都可以請病假,何況是生孩子,自己也參加了生育保險,怎么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呢?一氣之下,小劉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法》第7章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0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二)所在單位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