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6-7-16 7:45:59
作 者: 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龔向和
來 源: 人民法院報
內 容: [案情]
楊某是湖南某公司制造部職工。2002年6月13日,當楊某雙手正準備按液壓機的工作鍵時,左手大拇指不小心觸及左下角的一個工作鍵,液壓機的上模突然掉了下來,楊某的右手沒有來得及完全抽出,除拇指外其他四指被機器壓碎。事故發生后,楊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于2002年7月26日出院。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工傷傷殘鑒定,鑒定結果為六級。
由于所在企業沒有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楊某只好向企業提出工傷賠償要求。根據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楊某要求企業支付其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工傷醫療期工傷津貼、安置假肢費、一次性殘疾補助金、傷殘撫恤金及住院期間護理費共計28.3萬元。但企業認為,根據《辦法》規定,企業有權要求楊某繼續上班,楊某必須服從,因而不發給楊某傷殘撫恤金,只同意楊某其他賠償要求。
楊某向該公司所在地的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認為,被申訴人湖南某公司既然有能力給申訴人安排適當的工作,根據《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申訴人依法應當服從,因此作出“由被申訴人安排申訴人適當工作”的裁決。
[點評]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享受以下待遇:……(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北景笭幾h的焦點正是雙方對該條款的理解,即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或六級的職工是否有權選擇要求安排工作或享受傷殘撫恤金?工傷職工是否有義務服從企業的安排?
我認為,五、六級工傷職工已經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依照上述條款有權自由選擇工作或享受傷殘撫恤金。根據法律解釋的一般理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揭示該條款的正確含義。
一、進行語義解釋,即從該條款的字面含義來理解。
第一,“難以安排”的含義,并非絕對不能安排,而是說有安排的可能,但職工難以勝任或不太合適,強行安排工作會有某些不利。是否“難以安排”取決于企業和職工雙方主客觀的實際情況。
首先,對于企業來說,必須是確實有恰當的工作崗位有待安排,而且安排工作必須是企業的真實意思表示,其目的是為了給予工傷職工更多更好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而不能有其他不正當的企圖和不可告人的目的,特別是不能有規避法律責任的任何意圖和嫌疑。
其次,對于職工而言,所安排工作必須是其本人身心所能承受的,一方面要考慮其身體傷殘的具體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其被傷害的心理狀態。其中,心理狀態是關鍵因素,包括現在和將來的,F在的精神狀態必須是能勝任所安排的工作,并且至少要保證不會引起其精神狀態的惡化。
第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享受以下待遇”。這是明顯的并列句,即既可享受工作權,又可享受以下各種殘疾補助金、撫恤金的待遇。該條款補充完整即:“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的職工享有工作的權利,企業應當予以安排;但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則按月發給相當于職工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逼湟獗砻鳎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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