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石迅 發布時間: 2009-03-20 09:03:25
日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終審判定被告企業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開除決定無效,雙方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原告白梅1978年起就在沈陽市皇姑區的一家管件廠工作,1999年離崗。同年,該管件廠被沈陽某部件廠兼并,部件廠整體接收包括離崗職工在內的原單位職工,白梅因此需要與部件廠建立新的勞動關系。 2000年,部件廠在當地報紙上發出公告,要求離崗職工于2000年12月31日前回單位辦理勞動關系事宜,逾期不辦理后果自負。白梅沒有看到這份公告。次年,部件廠對白梅作出了除名處理決定。白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工廠解除勞動關系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企業通知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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