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芳 王井堪
按照我國 《勞動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女職工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 “三期”,其權益應依法受到特殊保護。那么,當企業宣布破產,女職工又恰好在 “三期”內,權益還能不能得到保護?日前,河北省秦皇島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一起勞動糾紛的裁決給出了答案:用人單位承擔女職工相關待遇應順延至 “三期”期滿。
糾紛中的勞動者叫林楓,1995年2月到該市開發區某酒店工作。2008年12月3日,林楓懷孕7個多月時,用人單位與她解除了勞動關系,理由是酒店進入破產程序,無法再提供工作崗位。林楓表示,單位的處境可以理解,但自己在懷孕期間,無法重新找工作,生育之后,在哺乳期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將失去經濟來源,也是自己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在與單位交涉不成的情況下,她就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訴,要求得到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雙倍賠償金、生育費用、哺乳期的補償金、產假工資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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