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工人報 顏梅生
2010年1月1日,李某、王某二人作為公司60名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大家與公司簽訂了集體勞動合同。但合同草案事先并未讓大家討論并通過。合同簽訂后,也未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不久,大家發現,公司的上班時間并無規律,甚至絕大多數情況下一天要超過10個小時。陳虹等6名職工遂要求公司明確工作時間,加班則應另付加班工資。但職工的要求遭到公司拒絕,理由是: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并沒有限定工作時間,公司自然有權支配,職工們也必須無條件服從。
評析:陳虹等職工有權要求公司明確勞動時間及加班工資。一方面,勞動時間、加班工資當屬集體合同的內容!秳趧臃ā返33條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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