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馬先生為澳大利亞籍人,同時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2001年9月,馬先生來到深圳南山蛇口一家西餐廳當廚師,月工資為1.5萬元。這家西餐廳沒有為馬先生辦理就業證。《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聘用外國人。”由于這家餐廳是個體經濟組織,也不符合辦理就業許可的條件。
2002年5月8日,西餐廳老板劉某致函馬先生要求解除聘任關系,聘請了另外一位廚師,此時該西餐廳尚欠馬先生一個月的工資。馬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一個月工資和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仲裁委決定不予受理以后,又向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使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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