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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孫某因其探親假期間,被某建筑公司扣發工資,并沒有報銷探親的往返路費,而申訴到當地勞動仲裁委,要求單位補發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并報銷探親路費。
經查,1995年,孫某大學畢業后分配至上海某建筑公司任技術員,1997年春節,某建筑公司為振興企業生產經營,成立了科技攻關小組,孫某也是科技小組成員之一。由于科技攻關未獲成功,廠方未給他探親假。1998年春節前,攻關小組攻關成功,孫某向公司提出回云南探望父母,公司只批準其20天的假期。孫某到家后,因其父患病住院,需照料,于是他又向廠方請求補休上一年20天的探親假。前后只用45天,路途時間4天。某建筑公司對批準孫某探親的20天假按事假扣發了當月工資,另25天作為超假按高于工資2倍的標準扣發了工資,同時不報銷其往返路費。
仲裁庭認為,國務院于1981年3月發布的《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2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與配偶不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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