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行社因拖欠工資、加班費等被員工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作出終局裁決,該旅行社不服仲裁向深圳中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由于終局仲裁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再提起訴訟一紙“終局裁決”終結單位起訴深圳特區(qū)報 記者 吳濤 通訊員 譚曉鵬 2009-3-24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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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拖欠工資業(yè)務員提起仲裁
申請人:深圳市某旅行社
被申請人:崔某
崔某于2008年3月17日進入深圳市某旅行社銷售部工作,任職業(yè)務員。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08年5月30日,崔某以深圳市某旅行社拖欠工資等為由向深圳市羅湖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深圳市某旅行社支付2008年3月17日至5月30日期間加班工資15019元、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薪35019元、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元。
2008年7月11日,羅湖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針對崔某提出的3項仲裁請求,分別作出該案1號非終局仲裁裁決和2號終局仲裁裁決。1號仲裁裁決裁決深圳市某旅行社支付崔某加班工資1500元、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6618元;2號仲裁裁決裁決深圳市某旅行社支付崔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26元。
崔某對上述兩份仲裁裁決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羅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與仲裁請求一致的訴訟請求。深圳市某旅行社對上述兩份仲裁裁決亦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就1號非終局仲裁裁決向羅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無需支付崔某加班工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同時就2號終局仲裁裁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
【裁判結果】
用人單位申請被裁定終結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后,經審查認為,針對2號終局仲裁裁決,崔某已于2008年8月19日向羅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請求包含了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即崔某對2號終局仲裁裁決以及1號非終局仲裁裁決均不服提起了訴訟,羅湖區(qū)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民事判決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作出了處理,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深圳市某旅行社提起的申請依法予以終結。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終結訴訟。案件申請費人民幣400元,由申請人深圳市某旅行社承擔。
【重點提醒】
終局裁決只針對用人單位
終局裁決制度是指勞動爭議案件經仲裁裁決后即行終結的制度,即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非終局裁決制度是指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后,可以依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對一部分符合條件的勞動爭議案件實行終局裁決制度,而對除此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仍實行非終局裁決制度。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的終局裁決制度并非完整意義上的“一裁終局”。理由如下:
首先,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小額糾紛和基準爭議,而不是對全部勞動爭議案件都實行“裁審分離,各自終局”。小額糾紛是指不超過當?shù)厥䝼月最低工資金額的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爭議。如2008年7月1日起深圳特區(qū)內最低月工資為1000元/月,十二個月最低工資金額為12000元,即當事人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其單項請求的數(shù)額低于12000元,則裁決為終局裁決。如其單項請求的數(shù)額高于12000元,則裁決為非終局裁決。基準爭議主要是指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其次,“終局”不終。為避免仲裁結果的不公正,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規(guī)定“一裁終局”的同時,又設置了提起訴訟程序和司法審查程序。即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則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中級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 由中級法院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
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的“終局裁決”只是對用人單位而言的,因為用人單位雖可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但不能提起訴訟,且因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故勞動者在決定不提起訴訟時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相關鏈接】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
當前我國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體制沒有大的變化,即基本上仍是“一裁二審”的處理體制。當事人發(fā)生勞動爭議后,調解不成或不愿調解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如果當事人的請求有的符合終局裁決條件,有的不符合終局裁決條件,仲裁部門會分別作出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仲裁裁決書上會寫明其裁決是終局裁決還是非終局裁決,并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如果屬于終局裁決的,一般會寫明“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屬于非終局裁決的,一般會寫明“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此處包括勞動者、用人單位)。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根據裁決的性質(即是終局裁決還是非終局裁決),依法享有不同的救濟途徑。
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當然,勞動者如果對終局裁決服的,也可以不起訴,而是在用人單位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而用人單位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而不能提起訴訟。勞動者起訴后,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中級人民法院就用人單位申請撤銷裁決作出的裁定(包括裁定駁回用人單位的申請和撤銷仲裁裁決兩種情形),雙方當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訴。
對非終局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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