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家北京外資企業的職員,由于公司經濟性裁員,公司向其提出(沒有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事宜。
因為她是哺乳期的職工,所以a向公司提出經濟補償要求,其內容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規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2、代通知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3、其他經濟補償:
1)因為處于哺乳期,所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哺乳期剩余8個月(產假4個月已用)的全額工資和8個月公司應當交付的五險一金,
2)以及公司規定的第13個月的工資。
雙方產生爭議,a于是申請仲裁。
問題:
1、請問a的要求合理嗎?
2、如果公司不同意a的賠償方案,調整她的工作崗位,但是要降低工資,公司可以這么做嗎?
3、如果a要求仲裁需要哪些書面證據?
1、請問a的要求合理嗎?
a的這些要求,如果是在與公司進行協商過程中提出且雙方按照這些要求達成一致并解除勞動合同,當然沒有問題。
在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以這些要求作為仲裁請求事項申請仲裁,恐怕難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a的這些要求均應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為前提,若勞動合同未解除,a提出這些仲裁請求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公司經濟性裁員,向a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事宜,但未向a發出書面通知,a因處于哺乳期,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雙方由此發生爭議。根據案例的描述分析,公司似乎在嘗試與a以協議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并未直接向a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在協商中,雙方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存在爭議,并未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即:雙方的勞動合同并未解除。故在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次,假若a在仲裁中能證明公司解除了與其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因a正處于哺乳期,故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若a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該仲裁請求應當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若a選擇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時,可以要求公司: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2)因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而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3)(如果符合公司規定享受當年第13個月工資條件的),支付第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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