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毛某于2008年1 月受聘于浙江省某地一家家具廠,從事油漆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按件計酬,按月定期支付。同年12月毛某以該家具廠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離開了單位。2009年2 月11日毛某訴至仲裁委,以每月工資標準2500元為基數,要求家具廠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7500 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500元;補繳2008年1 月至1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在仲裁過程中,家具廠辯稱:毛某在廠工作及未簽訂勞動合同屬實,家具廠也同意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為其補繳社保費,但不能接受毛某過高的工資標準要求,并指出毛某實際月平均工資應為1500元左右。
毛某向仲裁委提交了一份記錄,記載了在家具廠上班所做的工件數,并按工件數計算月工資2500元。家具廠對毛某提交的證據均不予認可,但也未舉證證明毛某的工資標準。
處理結果: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毛某的記錄屬單方記錄且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家具廠又不認可,因此,毛某不能證明自己的工資標準。但家具廠也未能舉證,因此應承擔不能舉證毛某工資標準的不利后果。毛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工資標準,可參照家具廠同工種人員的工資數額,由此確定了毛某月平均工資為1800元,作為支付雙倍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裁決家具廠為毛某補繳自2008年1 月至12月期間社會養老保險費;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9800 元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800元。
裁決后,家具廠不服,訴至人民法院,一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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