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單位制定內部規章制度,不僅要征求員工的意見和建議,還要經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程序討論決定,特別是要向員工公示之后才能生效。可實踐中,仍有不少公司對單位制度拒不公示,比如,關于試用期滿后,員工轉正的條件及程序;如何認定員工曠工及曠工多少天才能辭退;相關財務報銷條件、數額及流程等制度如果沒有公示,即使員工違反了,單位也不能據此處分或者辭退員工,否則即涉嫌違法,一旦被員工告上法庭則往往容易輸官司。
那么單位的制度究竟采取什么方式進行公示,才能避免上述敗訴的風險呢?筆者邀請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王婧然律師進行了解讀和點評。
試用后是否轉正由誰說了算?錄用條件不明確辭人就要給補償「案例」今年3月,劉鑫入職一家網站,擔任高級工程師,進行項目開發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其試用期為3個月,工資每月1.7萬元。可是,在試用期剛剛過了一個半月的時侯,公司決定取消項目,在4月30日通知其離職并向其發出了《試用期不予轉正通知書》。
劉鑫覺得很委屈。自入職后,他一直兢兢業業,任勞任怨,為了項目進度連續加班多日都毫無怨言,可現在因為公司的原因取消項目,卻以他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為由,被告知不予轉正,這純屬變相辭退。“我的試用期還有一個多月才到期呢?何來不予轉正?”劉鑫認為公司無故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無效后,向仲裁機構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
10月29日,仲裁委作出裁決:撤銷公司的違法決定,恢復雙方勞動關系,公司支付其離職至裁決作出之日的工資6.04萬元。
【說法】為何員工被辭退后三個多月沒上班,仲裁委還要裁決公司支付6萬多元的工資呢?
王律師說,這里有兩方面原因。首先,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書面約定試用期;(2)試用期期限合法;(3)通過規章制度依法制定了試用期錄用條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約定了試用期錄用條件;(4)規章制度或約定告知給了勞動者……。而本案中,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規章制度規定了試用期錄用條件并告知給勞動者,敗訴便顯而易見了。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不是賠償點兒違法解約賠償金那么簡單。而且在北京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因實體方面存在問題被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后,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給付上述處理決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工資,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正常勞動時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因此,仲裁裁決公司補發6萬多元的工資合理合法。
員工多日不上班,可算自動離職?處分決定沒送達時間再長也無效「案例」周天博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會計,月薪8000元。2012年國慶放假后就沒再來公司上班,電話一直處于欠費停機的狀態。由于周天博老家是湖南的,在北京一直租房,公司也不知道他租住房屋的確切住址,一直聯系不上周天博。過了三周后,公司以周天博連續曠工15天為由,根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作出了對周天博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放到了公司人事檔案里。
可事隔半年后,今年4月1日,公司突然收到仲裁通知。原來,周天博已將公司一紙訴狀告到了仲裁機構,要求單位補發2012年10月1日至仲裁裁決之日的工資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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