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申訴人:王某,男,37歲。
被訴人:某機構設備廠。
案情:
1997年3月,某機構設備廠欲招聘1名機構設計師,王某應聘后,與廠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未約定試用期。1個月后,廠方發現王某根本不能勝任工作,便書面通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王某不服,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
調查核實情況:
某機構設備廠因生產需要,欲招聘1名有機床設計工作經驗,且具備機床電氣原理和機床維修知識的機構設計師,王某得知此事后,來到該廠應聘,自稱:自己完全符合該廠所提出的招聘條件,不但具有8年從事機床設計工作的經驗,而且精通各種機床的電氣原理和維修知識。廠方聽了王某的自我介紹后,便與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王某的工作崗位為機械設計師。1個月后,廠方在工作中發現,王某不但不能勝任機床設計工作,而且連進行該項工作的基本常識都不懂。于是,廠方便懷疑起王某應聘時的自薦材料。經過調查后得知:王某的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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