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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休假的權利,對于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加班的,應按照相應的比例發放工資。但這些都是針對定時工作制的情況來說的。當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不定時工作制時,勞動者在上述時間內工作是否仍應享受這樣的待遇呢?如果用人單位不給予相應補償,是否就是侵犯勞動者的權利呢?日前,門頭溝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金強(化名)系北京某公司員工,2000 年5月1日雙方自愿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年。金強同意根據北京某公司工作需要,在業務部門擔任營銷工作,北京某公司安排金強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等。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金強對勞動合同條款未提出異議。在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分兩次分別續訂了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而金強亦未對勞動合同條款提出異議。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金強與該公司售后經理為工作問題發生爭執。2002 年8月15日,金強對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以及公司管理制度提出異議,并于2002 年9月5日向門頭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審理后駁回了金強的各項申訴請求。金強不服,又起訴至門頭溝法院,稱某公司利用不定時工作制逃避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對其權利連續侵害,要求賠償其因加班加點、沒有年休假、法定假日加班等形成的工資及經濟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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