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佳 發布時間: 2009-08-19 16:40:24
中國法院網訊 即將到報社工作的吳女士在入職前被通知到單位定點體檢醫院——某醫療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醫院做體檢。在一系列檢查后,醫院將吳女士這份顯示有“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體檢報告,依照雙方單位之間的協議,直接交給了吳女士所入職報社的人力資源部。吳女士認為醫院的行為侵犯她的人格、隱私權。隨即,她將該醫療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吳女士訴北京某醫療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人格糾紛一案,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吳女士的訴訟請求。 據吳女士起訴稱,她于2007年8月6日在某報社辦理入職手續,同時被通知到定點體檢醫院做入職體檢。8月14日,她被體檢醫院通知由于乙肝表面抗原呈陽性需要再次復檢。8月15日,體檢醫院出具體檢報告和“主檢結論”,并在未經她知曉和同意的情況下,將體檢報告直接出具給她所在單位的人力資源部。 由于體檢報告中顯示“乙肝陽性”的檢驗結果,以及主檢醫師所下的“乙肝表面抗原陽性,核心抗體陽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傳染性”等具有誤導性的結論,致使人力資源部主管將該報告呈送給她部門領導層定奪是否錄用她,直接導致她隱私的泄漏,使她的名譽人格受到了不利的評價和嚴重侵害。后,她到地壇醫院進行再次體檢,HAV-DNA化驗結果為陰性,并找到北京市疾控中心肝炎室專家進行幫助,最終由地壇醫院專家出具權威醫學證明,才得以錄用。 原告認為,醫療科技發展公司下屬的醫院在沒有事先通知她并取得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不實的體檢報告泄露給錄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并且出具的是不實及誤導性的結論,直接對她的人格和社會評價造成了嚴重影響和后果,嚴重的侵害了她的隱私權。醫療科技發展公司下屬的醫院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 鑒于體檢醫院為醫療科技發展公司的下屬機構,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和能力,所以她將醫療科技發展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醫療科技發展公司違法泄漏乙肝病毒攜帶者體檢結果的行為侵犯了她的人格、隱私權,判令醫療科技發展公司賠償她精神損失費5萬元,要求醫療科技發展公司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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