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過幾天就要開庭了,但還有一些問題沒搞清楚特意來問問可以嗎?法律援助員:當然可以。你和單位發生了什么爭議?萬先生:事情是這樣的:2006年1月9日我生病,經醫院診斷開具一個月的病假單。單位的領導準予我的病休。沒想到不過3天,我接到單位的通知要求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告知書上簽字。我拒絕簽字。2006年1月16日我帶病上班到春節。節后,我繼續上班到2月6日。這時單位的領導再次通知已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即使上班也不發工資。在這種情況下,我只好回家休息。現在,醫院繼續要我休息,可是在2006年3月16日我們的發薪日,單位沒給我薪水。我認為單位的做法是不對的。2006年3月24日,我依法申請仲裁,要求與單位恢復勞動關系;單位依法支付我2006年2月至仲裁生效之日的病假工資。可是仲裁接待的人說,我以前請的病假也要累計計算,可能醫療期過了,恢復勞動關系不可能。這,我就搞不懂了。什么是累計?又怎么累計?法律援助員:你以前也請過病假嗎?什么時候?萬先生:請過的,大約在2002年10月份到2004年7月共22個月。我的病蠻重的。法律援助員:你與單位簽過勞動合同嗎?萬先生:簽過的。法律援助員;什么時候簽的?怎么簽的?萬先生:我是1991年5月15日進單位的,至今工作已經15年。勞動合同一年一簽,最后簽到2005年12月31日。喏,我合同帶來了,給你看!法律援助員:(只見是一份勞動合同續訂協議書)你看,協議書上記載著原合同期2002年6月12日起,一年一簽,末次至2005年12月31日終止。2002年6月12日以前是怎么回事呢?萬先生:以前的合同是2年或3年一簽,單位承認的。法律援助員:按你的情況,單位可以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因為你的醫療期已滿。根據《關于勞動關系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二)第一條關于醫療期處理問題的規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實施后續訂勞動合同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02〕16號)確定的醫療期,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累計病休時間應從適用上述市政府通知之日起計算。”關照上述文件,你在2002年5月1日《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實施后續訂了多次合同。由此,你的醫療期應當適用《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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