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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原系北京某合資公司員工,與公司簽有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依據(jù)合同約定,王某在職期間每月享受1500元車費報銷。該公司由于經(jīng)營虧損,從97年開始拖欠王某的車費報銷款。2000年8月,王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車費。
對于王某的主張,公司作出如下答辯:由于發(fā)現(xiàn)在王某的檔案中保存有在同一天簽訂的,但內(nèi)容不一致的兩份勞動合同,無法確認(rèn)哪份合同有效,所以拒絕履行合同約定。
在庭審中,王某提交了自己保存的與公司簽訂的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與公司提交的兩份合同之一完全一致,并且公司未對該合同本身表示異議。
在此案中,公司的做法欠妥。由于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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