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 我公司與一個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有效期至明年才到期,該員工于今年剛好達到退休年齡(可領取退休金)。根據公司規定,如繼續聘請該員工,須另簽一份勞務協議,并取消發放住房補貼。為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現咨詢以下問題:(1)在原有勞動合同期限仍生效過程中,如果由于雙方就有關問題未能達成共識無法簽署勞務協議的,公司是否違法?(2)如果勞資雙方未能達成共識簽新的勞務協議,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給該員工經濟補償,應如何計算?(3)新簽勞務協議時間應該從何時開始合適?
回復 你好。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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