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9-21 14:13:54 山東工人報 李某為某單位運送垃圾,定期從環衛局領取一定費用,是否就能據此認定他與環衛局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呢?近日,法院以雙方之間未同時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三大條件”為由,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曾為濟南市某公司運送垃圾,濟南市市中區環衛局下屬某環衛所為此每月向李某支付100元勞務費。2006年4月,李某將為該公司運送垃圾的工作轉給他人,但每月仍從該環衛所領取100元費用至2007年4月。2008年6月16日,李某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稱他于2001年6月份在為該公司運送垃圾過程中,左腳被玻璃劃傷,至2007年2月傷情加重,無法工作,只能不干了,要求確認他與濟南市市中區環衛局自2000年1月至今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預先支付治療費用5000元。仲裁委以李某的申訴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訴至濟南市市中區法院。
庭審中,環衛局認為李某為某公司運垃圾是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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