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勞動者勝訴。
被告何某于1983年到原告某汽車運輸公司下屬的汽車站任臨時工,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1989年11月,被告向原告交納風險抵押金人民幣500元。1995年6月,原告單位轉制,實行承包經營,被告承租了宣城至銅陵客運班線。1998年3月,被告與童某共同承租了原告宣城至石獅客運班線。
1996年6月,原告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在本單位推行勞動合同制,要求所有在冊職工、公司批準使用的企業臨時工都必須與本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同月,原告對在職職工依照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原告在統計應參加養老保險人員名單時,因被告未與其訂立勞動合同,故未將被告列入。1998年12月25日,原告下發了《關于清退臨時用工人員的通知》,規定凡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未辦養老保險的各類臨時工,自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清退,退還本人風險抵押金,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但被告未被列入清退名單之中,原告也未退還被告風險保證金。
2001年11月被告到原告勞資科詢問時,被告知已被公司清退,即向宣城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確認被告系原告單位職工,原告在裁決生效后七日內到宣城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所和宣城市就業管理中心為被告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原告對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無勞動關系,且原告沒有為被告繳納養老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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