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海強
發生勞動爭議,職工維權要通過合理途徑,否則可能面臨解雇,還要不到賠償金。適逢五一勞動節之際,日前佛山中級法院向社會公布了2009年十大勞動爭議案例,內容涵蓋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適用標準、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是不是勞動合同法的適格主體等等。
勞動者不法維權方式法院判輸
熊某、譚某(熊某的舅舅)、周某(熊某的舅母)均是加美廠(化名)的職工。2008年7月1日,譚某及周某因不滿加美廠工資薪酬及社會保險待遇,就鼓動部分職工罷工。當天原告熊某造成了該廠拋光車間多次停工。
7月16日該廠經集體討論決定,開除熊某。隨后加美廠發放了熊某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沒有給予熊某經濟補償。
熊某不服該廠的處理決定,遂以糾紛發生的原因在于加美廠一方,拖欠員工加班工資以及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加美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等。
鑒于熊某不是通過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利,而是通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手段來維護權利,仲裁部門和佛山中院先后判決駁回熊某的全部仲裁請求。
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上升
據介紹,佛山中院去年共新收勞動爭議案件2678件,審結2610件,結案率9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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