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6
持有居住證,為什么不能繳社會保險?
——小雷訴×化工有限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
【問題提示】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為什么不能繳社會保險?
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強制性義務。在上海,繳納社會保險僅限持有上海市戶口的人,對于不持有上海市戶口的外地勞動力,由用人單位繳納外來勞動力綜合保險。為了保障外地來滬勞動者的權益,上海出臺了居住證政策,對于那些符合條件的外地來滬勞動者,辦理居住證后,可享受上海市戶口的某些同等待遇。社會保險亦屬于這些同等待遇中的一種。
【案情】
小雷來自河南,是個樸實的小伙子,2004年年初,他帶著美好的夢想來到上海,盼望能找到好的工作。可是,在上海想要找到份好工作遠比想象中要難。多次尋找、嘗試,均沒能如愿。小雷想也許是因為自己不是上海市戶口的緣故。
小雷的一位大學同學在A公司擔任人事部經(jīng)理,愿意幫他個忙,以A公司的名義為小雷辦理《上海市居住證》,以方便小雷在上海就業(yè)。A公司為小雷辦妥居住證不久,2005年7月28日,小雷終于找到了一份比較滿意的工作,應聘進入了×化工公司,小雷很珍惜這份工作,因為這是他在上海找到的第一份工作,而且專業(yè)也對口。小雷工作得十分認真努力,希望以出色的表現(xiàn)博得領導的重視。
工作兩個星期后,×公司覺得小雷確實認真努力、踏踏實實,所以與小雷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期限是一年,其中前三個月為試用期,崗位是技術支持,每月20日發(fā)放上個月工資。2005年8月20日,小雷收到了第一筆工資2500元人民幣,他心里別提多高興了,工作得更有激情,更有信心了,也越來越努力,他深深得覺得,這絕對是份適合他的工作。
經(jīng)過不斷的努力,小雷于2005年10月27日轉(zhuǎn)正,成為了公司的正式員工,小雷覺得自己的努力沒有白費,一如既往地辛勤工作,準時上班、下班。同年12月20日收到了4300元人民幣,但沒有工資條,其中基本工資是400元,300元是午飯補貼,即每天20元,自己安排午飯。
可是小雷怎么也沒有想到,2006年2月27日收到了×公司給他的離職通知,×公司通知小雷提前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離職通知上所記載的理由讓小雷覺得很荒謬:小雷不能勝任技術支持崗位的工作且未能遵守合同規(guī)定的公司相關制度。小雷認為,×公司的離職通知純屬“欲加之罪”,之前從來沒有說過他不能勝任公司的工作以及不能遵守公司的相關制度,并且也沒有任何證據(jù)可以證明。“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小雷想既然×公司不想留他,多辯也無意義,所以小雷于2005年7月27日起未到×公司上班,另外尋找工作。
不久,小雷找到了新工作,在辦入職手續(xù)時,新公司的人事專員問及小雷社會保險的繳納情況,小雷才知道,自己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他可以像“上海人”一樣由×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故小雷向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為其補繳2005年7月28日起至2006年2月27日止的社會保險金。
仲裁裁決書出乎小雷的意料,仲裁委員會竟然沒有支持他的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認為,根據(jù)《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居住證》的持有人在申領《居住證》時提供的信息發(fā)生變化時,持有人應及時到社區(qū)事務中心辦理變更手續(xù)的規(guī)定,因小雷所持居住證是A公司辦理,而非×公司辦理,所以要求×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缺少依據(jù),故裁決不支持小雷要求×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仲裁請求。
【案例分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法定的強制義務。按照上海市《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guī)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發(fā)布)規(guī)定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上海市工作或者創(chuàng)業(yè)的國內(nèi)人員可以辦理《上海市居住證》。《人才引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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