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申訴人:某電子公司
被訴人:蔣某
案情:
申訴人訴稱:申訴人與被訴人2001年3月簽訂《勞動合同》一份,合同期為2001年3月21日至2003年4月20日。現被訴人從3月5日病假期滿后,在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的情況下仍未上班。被訴人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辦理相關手續,至3月14日被訴人已累計曠工達9天。現被訴人無故曠工,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承擔相應違約金2000元。
被訴人辨稱:被訴人于2003年2月16日到某鎮人民醫院就診,因懷孕妊娠反應嚴重,以致有流產征兆。請了病假后,一直臥床休息。因自己不能到市區醫院開具病假證明,由家屬到另一所鎮醫院開了病假證明。申訴人認為被訴人無故曠工,與事實不符。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與被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一份,合同期限為2001年11月6日至2003年12月31日,2003年2月16日被訴人經某鎮人民醫院檢查為早孕,2003年2月19日被訴人請病假15天,被訴人因住所離市區較遠,行路不便。懷孕早期不宜坐公共汽車,3月5日以后,被訴人打電話給單位人事部門,說清了自己不能到醫院去開病假證明的理由及實際情況,但申訴人不同意,一定要被訴人有市醫院的病假證明。3月10日被訴人家屬到就近的另一所鎮醫院開了一張兩個月的病假證明。3月21日由其丈夫送到申訴人單位,但申訴人以被訴人就醫與病假證明不是同一家醫院為由,要求被訴人說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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