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工人日報
誤區一: 換了單位“休假工作年限”要重新計算
誤區二:員工未在當年提出休假書面申請視為自行放棄年假
誤區三: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企業無需支付未休假報酬
自從我國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后,很多勞動者紛紛選擇炎熱的七八月間休年休假,與家人、朋友外出度假旅游放松身心。眼下,炎炎夏日的高溫依然沒有退去,即使不愿暑假外出的朋友,也許已經安排好在即將到來的“中秋節”或“國慶節”前后與年休假期一并休息,以便盡享金秋時節的假期生活。然而,由于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年休假制度的法律理解方面存在認識誤區,使勞動者的年休假休息權益或補償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
誤區一 換了單位“休假工作年限”要重新計算
法條檢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法官解析:
實踐中,職工連續在同一單位工作的情況下計算年休假天數比較明確,但是因被單位解聘或提出辭職等情況換單位的情形,新單位往往要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才讓休年休假,而且重新計算勞動者在該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作為年休假天數的依據,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的誤讀。
實際上,職工無論是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還是在不同用人單位累計工作時間滿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會因為職工跳槽換單位重新計算連續工作滿1 年的期間。換言之,員工在原單位當年已經休過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單位后,仍可按規定再休年休假。不過,當年在新單位年休假的天數需要按規定折算后確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單位當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法官提示——
換單位的員工年休假天數無需重新計算在新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已經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職工,進新單位工作當年就想休年休假的,只要他滿足累計工作時間和進新單位的時間就可以。比如,累計工齡滿1年不滿10年的,當年只要在新單位工作滿73天以上(2008年10月20日前進新單位);累計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當年只要在新單位工作時間滿37天以上(2008年11月24日前進新單位);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當年只要在新單位工作滿25天以上(2008年12月7日前進新單位),均可以直接休年休假。
案例:
王先生2008年1月開始在一家餐飲公司工作,干了1年零9個月。2009年10月1日跳槽到一家酒店工作了19天后向酒店申請要求年休假。
因王先生累計工作的時間為1年9個月19天,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2009年他在該酒店的剩余日天數為10月1日至12月31日,總計92天。因此王先生在2009年的休假天數應為:(92÷365)×5=1.2天,即王先生在2009年仍可以在該酒店休1天的帶薪年休假。
誤區二 員工未在當年提出休假書面申請視為自行放棄年假
法條檢索: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法官解析:
實踐中,勞動者往往不敢跟老板申請休年休假或即使提出休年休假老板也不批準,事后,老板往往以勞動者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請為理由,認為勞動者自動放棄休假的權利。實際上,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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