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閆慧 發布時間: 2008-12-25 09:22:47
以月計算薪酬改為以小時計算薪酬,五年減少收入2萬余元,麥當勞員工狀告麥當勞違法。日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 崔女士訴稱,其于1995年5月21日與麥當勞公司達成協議,并于同月26日正式入職麥當勞公司工作,每周工作不少于40小時。2001年7月,其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勞動報酬為月工資1180元,而2002年5月1日,被告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將其勞動報酬形式由月薪改為小時薪。麥當勞公司用1180元除以30天作為小時薪的計算依據不合法,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用1180元除以20.92天折算。據此,被告每小時克扣其2.1元,侵害了其的合法權益,故其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補發其自2002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5日工資23 553.18元,并支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 麥當勞公司辯稱,一方面,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未經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應審理。同時,原告的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申請時效為一年。原告于2008年6月3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因此2007年6月3日及以前的權利,即使確實受到侵害也因超過仲裁時效期限而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公司從未拖欠原告的勞動報酬。2002年5月,原、被告建立勞動關系后,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勞動報酬不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不違反法律規定,故不存在補發工資問題,更不存在補償金的問題。被告公司同意仲裁裁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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