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6
離職時未到帳提成獎金如何結算?
——朱先生訴上海D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獎金結算爭議案
【問題提示】
離職時未到帳提成獎金如何結算?
【案情】
朱先生是一位建筑項目設計師。于2003年12月開始進入上海D咨詢公司工作,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月薪為稅后四千元,設計提成按項目毛利的2%一8%獲取相應的提成,提成費用在項目款全部收回時及時結清。2004年4月6日,D公司以朱先生私自接做外來設計稿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4月9日,朱先生與D公司欲結清工資、提成以及應報銷的車費時,D公司稱朱先生在公司時一再違反公司紀律,經常曠工,未經單位允許接私活,并且還竊取公司資料,侵害公司的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經濟損失,D公司決定不發放朱先生的工資、提成等費用,以此來彌補公司的經濟損失。朱先生認為公司的這種行為完全不合理,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朱先生關于工資和已到帳業務款的提成請求,對于朱先生要求一起結算未到帳業務款的請求不予支持。裁決下達后,D公司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同意向被告朱先生支付工資、業務提成及報銷的車費,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朱先生不服仲裁委員會對未到帳業務款的裁決,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經開庭審理,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是離職時對尚未到帳的提成該如何處理。D公司認為,鑒于公司的規章制度明確客戶設計業務費到帳后才開始提成,朱先生離職時,尚有六筆設計業務費尚未到帳,所以朱先生無權提取。而朱先生則認為,雙方已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應將業務提成一次性結清,規章制度約定提成比例是2%-8%,所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應按5%的比例計算提成。而且朱先生強調雙方勞動關系的提前解除是由于D公司的不合法解除而致,如果不是D公司的提前解除,朱先生也不會提前離職。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認為,由于規章制度明確業務款到帳后提成,現朱先生離職時要求對未到帳業務一次性結清,缺乏理由,當然朱先生可在業務項目款到帳后再主張權利。所以對于朱先生要求結算未到業務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業務提成、獎金屬于工資總額中相對靈活的一部份,用人單位有酌情發放的權利,所以仲裁委員會及法院目前對于獎金、業務提成部分的處理根據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如果沒有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即使之前用人單位有發放慣例,勞動者提出支付請求而用人單位予以否認的,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也是不支持勞動者的主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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