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時艷 李某于2006年2月到某公司工作,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06年10月20日晚,他在下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2006年12月27日被當地勞動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因治療未終結,至今未能做傷殘能力鑒定。在治療期間,公司也未支付工資和續繳社保費。于是,李某于2009年5月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申訴,要求公司為其繳納2006年10月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并支付2006年10月至今的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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