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7
職工離職,由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引發一宗不足服務年限費用賠償的糾紛。此案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等諸多問題,引人深思。
離職時公司要求賠償21年不足服務年限費用
“我們相信法律,我們正在考慮是否要上訴。”拿到這份判決書后,劉建明的愛人對記者說。此時他們已經離開了武漢,劉建明在新的崗位上班,但是沒有個人檔案。為此事他們已經在深圳武漢兩地來回奔波了一年多時間。
劉建明1986年從學校畢業分配至湖北某設計院工作,一直工作到1995年。1995年的12月10日,劉建明與設計院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995年12月20日,該院制定了職工獎懲辦法等8個文件,其中《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暫行辦法》中第四條規定,職工違反生產、安全、經營管理等各項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履行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二)賠償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三)賠償在本院的不足服務年限和培訓費用;(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996年11月,該設計院與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并將購買的某棟樓中的一套房分給劉建明居住,劉建明隨后根據住房改革相關規定交納了相應的購房款,并取得了湖北省直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發給的房屋產權證。
2000年,該設計院成立了某工程專家組,劉建明是其中成員之一,參加了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設部分圖紙的組校,并在2002年7月到9月期間在該項目組工地工作,2002年劉建明還擔任了設計院的另兩項工程的設計工作。
2002年10月10日,該設計院經院職工代表聯席會議通過了該院關于清退離院人員住房的辦法,該辦法規定,辭職但未簽訂退房協議的人員,在辦法生效后兩個月內清退,逾期不退房者由設計院清房小組會同有關部門一起強行清退,離院人員中有困難不能退房的,經本人申請可按成本價,并視在設計院工作時間,按每服務一年減少1%計算房款,加相關初裝費一并補償后方可繼續居住。
就在這個辦法發出的前一天,也就是2002年10月9日,劉建明向設計院提交了辭職申請,2002年11月4日設計院向劉建明下發了解約辦理通知書,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要求劉建明按照勞動法和設計院內部制訂的辦法作出相應的賠償,當天還給劉建明下發了一張職工離院交待清單,并沒有再安排劉建明去當初有他參與設計的某工程項目工地擔任代表。2002年11月19日,設計院給劉建明開具了辭職證明,明確劉建明與設計院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02年11月予以解除。在設計院的職工離院交待清單上,除了人力資源部和物業公司外,劉建明均辦理完了交接。
2002年12月6日,該設計院的上級單位印發了公司崗位級差調整實施辦法,從2002年7月1日起,對2002年7月1日在冊并執行定級及以上工資的人員調整了崗位起點和崗位崗級差。
劉建明辭職后,該設計院以劉建明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劉建明按其離職前3個月的月平均水平工資2574元的標準賠償其不足服務年限的一般費用54054元。劉建明的愛人向記者解釋說,這筆費用的計算方法是,當時劉建明是39歲,離他到退休年齡60歲還有21年的時間,每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標準2574元,21年剛好是54054元。
此外,設計院還要求劉建明因離職而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共計6.5萬多元,并且扣押了劉建明的個人檔案,沒有給他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轉移和解除勞動合同等手續,不發放劉建明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并且扣發了劉建明2002年6月至11月的補發工資。
勞動仲裁:解除合同,員工賠償企業5.4萬余元
劉建明原以為單位給他開具了辭職證明就能夠順利到新崗位上班,沒想到會是這樣的一個局面,于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
仲裁庭認定了上述事實,認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劉建明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設計院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超過30日設計院應當辦理,但是劉建明因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設計院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劉建明提前解除與設計院簽訂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按該設計院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賠償辦法賠償,但設計院要求劉建明賠償因離職造成的經濟損失6萬多元,因無直接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對2002年設計院上級公司下發的崗位級別調整辦法中,從2002年7月1日起對在冊并執行定級及以上工資的人員調整規定,仲裁委認為劉建明是在2002年11月離開設計院,應屬于調整崗位起點的崗位級差的范圍。
經調解不成,仲裁委員會最后裁決設計院為劉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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