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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因、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是否在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2014-08-20 11:18:37 | (一)基本案情
孫立興系中力公司員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負責人指派去北京機場接人。其從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市南開區華苑產業園區國際商業中心(以下簡稱商業中心)八樓下樓,欲到商業中心院內開車,當行至一樓門口臺階處時,孫立興腳下一滑,從四層臺階處摔倒在地面上,經醫院診斷為頸髓過伸位損傷合并頸部神經根牽拉傷、上唇挫裂傷、左手臂擦傷、左腿皮擦傷。孫立興向園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園區勞動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孫立興的摔傷事故是在工作場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決定不認定為工傷。
(二)裁判結果
經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該案焦點問題是孫立興摔傷地點是否屬于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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